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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挖矿”执行差别电价:关停前加价2元/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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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5日,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发出《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》,对发文之日起至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关停之前的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,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(度)2元。
通知称——
根据国家和省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相关政策规定,严禁一切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。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,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通知》,对发文之日起至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关停之前的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政策。
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的各类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,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。
执行电量为其对应户号的全部用电量。
计量时间从“挖矿”行为开始之日起(开始之日确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的,计量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),至“挖矿”行为终止之日止。
计量时间不足一个完整抄表周期的,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平均用电量乘以相应天数确定。
通知要求各级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,及时足额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,确保政策执行到位。同时,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执行的差别电价加价电费单独归集、单独反映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市发改委此前发布敬告
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属于国家淘汰类产业,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面临断贷、断电、断网以及信用风险并承担法律责任,有关人员将一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。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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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 杨富
编辑 周杨云
校对 王戬
审核 张婷婷 单正华
监制 孟骅